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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 上交所1日颁布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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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门履行纪律处分职责的纪律处分委员会也已成立。

  三方面重要意义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制定《纪律处分细则》、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完善“查审分立机制”、规范自律管理行为的一项举措,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强化和履行好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伴随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证券市场的巨幅波动,各类市场违规行为屡有发生,并呈现出新的变化和特点,客观上需要交易所不断加强和改进一线监管。制定《纪律处分细则》、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促进交易所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的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律管理职能,及时制止和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有利于增强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对相关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纪律处分,是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权力、开展自律监管中的一项重要而普遍的方式。纪律处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影响纪律处分当事人的权利和形象。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由其按照《纪律处分细则》规定的机制、程序和要求,统一审核对上市公司、会员以及其他主体作出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决定,既可以形成违规行为调查和处分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自律管理机制,增强纪律处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也可以统一、规范纪律处分标准和程序,增强纪律处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再次,有利于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组织架构。成熟市场中,交易所自律管理时,大多专门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集中行使纪律处分权力。上交所此次设立的纪律处分委员会,将于此前已经设立的负责审核证券上市、暂停及终止上市的上市委员会、负责审核对交易所监管措施提出上诉的复核委员会一起,构成了交易所自律管理中最为核心的专门委员会组织架构,上交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乃至内部治理结构,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四点主要内容

  据了解,《纪律处分细则》着重规定了纪律处分的范围、机制、程序和组织结构,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纪律处分细则》的调整范围。根据规定,上交所在自律管理中,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事项,都被纳入《纪律处分细则》的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了纪律处分中的职责分工。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仍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法律部作为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工作小组,负责受理纪律处分事项、准备纪律处分审核会议、办理相关事务。纪律处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审核纪律处分事项,提出纪律处分意见,上交所根据这一纪律处分意见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由交易所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三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基本程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程序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查问讯。相关业务部门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如发现相关被监管对象涉嫌违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除了被监管对象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特定情形外,应以部门名义,向被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说明拟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简要理由,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阶段是纪律处分意向回复阶段。被监管对象应自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上交所将采取的纪律处分,对将采取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阶段是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该建议应包括被监管对象违规的基本事实、建议实施的纪律处分类型及理由等内容。

  第四阶段纪律处分审核。纪律处分委员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纪律处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正式的纪律处分意见。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审核表决结果,对提请审核的纪律处分事项,可作出如下三类处理:一是认为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制作纪律处分意见书;二是认为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违规事实、违规行为人的,将之退回相关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三是认为不存在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情形,或者虽违反本所业务规则但情节轻微,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转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五阶段正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本所根据该意见作出决定,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四是明确了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方式。根据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方式,以召开审核会议为主。同时,为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快速处理市场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细则》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确立了简易的审核方式——通讯表决。根据规定,在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通报批评、限制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交易、被监管对象事先明确表示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四种情形下,纪律处分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通讯表决,形成纪律处分意见。不过,无论是召开审核会议还是通讯表决,每次审核参与委员为5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委员来自纪律处分事项涉及的本所具体监管业务部门,1名委员来自本所法律部门。

  据了解,上证所目前已正式成立纪律处分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他们来自于上交所相关业务部门专业人员、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及所外的专业人士。委员在履行职责中,以个人名义独立、认真地履行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核事由,应当回避。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小组设于上交所法律部。另据了解,相关被监管对象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且属于可申请复核范围的,可向此前上交所理事会下设的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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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会计准则平稳着陆

  上海证券报

  财政部会计司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全面深度分析表明,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有效实施,实现了平稳着陆。

  一切制度都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分析报告》表明,新准则平稳着陆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其一,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从2006年末至2007年初的新旧准则转换。截至今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155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上述1557家上市公司按照新准则调整后的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合计45625.29亿元,比旧准则股东权益净增加了1002.67亿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增幅仅为2.42%。

  其二,引起上市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营业利润。截至4月30日已披露年报的1570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利润合计为13148.16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4091.90亿元,增幅为45.18%,占利润总额的96.44%。如按扣除投资收益的营业利润计算,仍占利润总额的74.80%。

  其三,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准则后,内地与香港披露的年报差异基本消除,实现了两地准则趋同的效果。

  其四,对38项具体准则执行情况的分析表明,具体准则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上市公司能够较为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和做出会计估计,并按各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其五,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出具的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和比例明显超过2006年。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464家公司的年报被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占比为93.25%。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9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1家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

  令人鼓舞的是,新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为中国企业进入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和投资奠定了基础和平台。2007年12月6日,内地准则与香港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的签署,为内地企业赴港上市降低了筹资成本,提供了便利。欧盟委员会今年4月22日发布公告,宣布认可中国准则在欧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的建议,并将于9到11月份提交欧洲议会审议,一经批准即为法律,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和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有利条件。中美会计合作也在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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